杏运平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實施辦法 |
發布人:信息公開網 發布時間:2018-09-26 瀏覽次數:469 |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使學生資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真正實行陽光操作🐼,確保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杏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杏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教財〔2007〕38號、蘇財教〔2007〕10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並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被我院錄取的全日製在籍在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二👮🏻♂️、組織機構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須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工作製度 (一)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二)各系(院)成立以行政副主任(副院長)任組長、學生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認定工作組原則上和系(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為一套班子。認定工作組負責本系(院)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10%,且不少於5人。學生代表應具有代表性,應選拔辦事公道的學生為代表🫗。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內公示。 三、認定標準和等級 第五條 合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 (一)參照徐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我院學生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該標準應逐年調整)⛸。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檔。分別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1.特別困難檔🏷🙅♀️:學生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本人每月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低於420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特別困難學生檔案。 (1)基本上無固定經濟來源、無法定扶養人或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 (2)城市和農村低保家庭子女; (3)持有市🤗、縣(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家庭子女; (4)城市家庭中父母雙下崗,無固定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5100元(家庭人數僅限戶口本人數,以下同);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5100元; (6)農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於4000元; (7)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參照徐州市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範圍)📜,需支付巨額醫療費用🙅🏻♀️; (8)家庭遭遇突發性災害📡,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 2.困難檔🦞:家庭經濟困難,本人每月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低於480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困難學生檔案💇🏽。 (1)家庭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5800元👈; (2)城市家庭學生父母中一人下崗,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5800元✋; (3)農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於4800元; (4)家庭成員患病不能從事繁重勞動,且需長期支付醫療費用的🏋🏿。 3.一般困難檔🧎♂️➡️:家庭經濟比較困難,本人每月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用低於560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一般困難學生檔案。 (1)家庭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6700元; (2)城市家庭學生父母中一人下崗🤣,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6700元; (3)農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於5600元; (4)家庭中有兩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 (三)在認定評議時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的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建檔立卡家庭子女等特殊情況的學生要優先考慮。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限製條件 學生在校期間有下列行為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吸煙💒、酗酒🚆🗡、賭博㊙️、大吃大喝、請客送禮等鋪張浪費行為👨🎓; 2.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 3.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上網、洗浴保健場合高消費或經常外出旅遊; 4.購買高檔娛樂器材🌯、時裝、化妝品🎊; 5.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 四、認定程序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 (二)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按時部署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應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做好認定工作🧙。杏运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杏运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附件1);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高等杏运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杏运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特擬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杏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杏运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每學年開學時,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的學生應提出書面申請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申請認定學生填寫《高等杏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2),並負責收集《高等杏运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四)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杏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杏运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統籌考慮學生家庭人均收入、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系(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五)系(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六)系(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全系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向系(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師生如對系(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向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七)系(院)認定工作組向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本系(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檔情況匯總表(附件3)的文本材料及電子版材料🧔♂️🌚。 (八)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系(院)審核通過的《高等杏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杏运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建立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七條 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和復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五⏏️🤵🏿♂️、應 用 第八條 在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內勤工助學等有關資助工作中,在符合品學條件下😼,對建立家庭經濟困難檔案的學生方可考慮🔍🧑🏼🌾。 六👨🏽💼、教育與管理 第九條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師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關心👯♂️、愛護和尊重🧑🧑🧒🧒。 (二)院系和輔導員要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領導🍐,堅持實事求是🕣,實行民主評議和杏运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禁弄虛做假♣️。杏运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加強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三)院系和輔導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院、系應及時作出調整。 (四)要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強、自律🧑🏻🏫,以健康、樂觀的心態對待學習和生活中的困難,做一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大學生。 七👲🏽👨🏽🦱、附 則 第十條 每年進行認定工作時,根據上級當年規定和我院具體情況,杏运對認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杏运平台貧困學生認定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