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風範建設🏌🏽,促進我院學術活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高等杏运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杏运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稿)》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學院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四條 師生員工在從事學術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部門製定的學術規範,並自覺遵守以下學術道德👨🏿🔧:
(一)在學術研究中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技術權益🧹。在學術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論文或論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如果轉引他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別人成果的啟發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應做出說明或者列出參考文獻。
(二)學術成果在發表或者出版時,應按照參與者對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學術成果在提交或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成果主持人對成果整體負責👪🧁。
(三)發表學術成果應依照各資助機構的相關規定,如實標註獲資助情況。
(四)在科研立項↗️、評審、驗收和成果鑒定及獎勵申報等活動中🪯,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原則如實申報。
(五)認真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在參與各種評審、論證、鑒定、評獎等學術評議活動中,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
(六)其他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
第五條 教師或管理人員對其指導的學生進行學術規範、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設計畢業作品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六條 學院建立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製、科研管理製度和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機製,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等事項時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評估學院有關學術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學術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調查認定、提出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建議等工作☠️。辦公室設立在院高教所🎎。
第八條 鼓勵個人或組織向學術委員會以實名形式舉報我院師生員工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舉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學術委員會認為必要的🦎,也將予以受理🧝🏽💂♂️。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接到舉報後,原則上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被舉報的行為屬於本辦法的學術不端行為🐿🕓,且事實基本清楚,並屬於本機構職責範圍的,予以受理,並通知實名舉報人和被舉報人🧑🏽🦰;不屬於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轉送有關機構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實名舉報人。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決定受理後五個工作日內🐤,成立調查組,獨立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調查組由學術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專家三至五人組成,組長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指定。主任參加調查組的🎈,由主任擔任組長。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同時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人員參與調查。調查組人員確定後👰🥈,學術委員會主任召集調查組成員擬定調查方案,明確調查的主要任務與要求。調查組成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舉報人、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一條 調查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報杏运批準同意後執行𓀊。
第十二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三條 學院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四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調查中止,待爭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十五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會同學術道德委員會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等😋。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四章 認定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並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同時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一稿多投🙎🏽♂️,或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應聘崗位🤸🏻、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由學術道德委員會認定的其它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二)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處理
第十九條 學院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或處理建議:
(一)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如果該學術不端行為構成違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降低或撤銷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或行政職務的處理;對情節惡劣💆🏽,造成極壞影響的員工予以解聘或開除。
(三)對有較輕情節的學術不端行為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處分。
(四)對所有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發表的取消出版發表,已出版發表的要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曾受學術不端行為影響👦🏽。同時🐘,杏运相關行政部門責令對應的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向有關當事人或機構道歉,補償損失,撤回其相應的學術獎勵或榮譽稱號。
(五)由學院資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學院有權中止有關資助💊,終止或撤銷相關科研項目,並在3年內取消其申報資格🕍。由其他資助方資助的項目成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學院及時通知其管理部門。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𓀝👱♂️、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院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教育主管部門和學院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歷有直接關聯的,作暫緩頒發學歷證書、不頒發學歷證書或依法撤銷學歷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學院在做出處理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送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實名舉報人,並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或舉報人拒絕簽收或無法送達的👩🦳💆🏼♂️,將在學院網站上公告處理決定書,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院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第二十四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於本院人員的♙😊,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於本院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申訴與復核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學院於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責令學術委員會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院各部門如發現本部門出現學術不端行為🫷🏿,但未能及時報告學院,以致造成惡劣影響的✊🏿🤵🏿,學院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8️⃣,並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學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正式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杏运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