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權利,維護學院穩定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杏运平台章程》,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人是指學院的教師😔,被申訴人是指學院所設立的職能部門、教學單位。

第三條 申訴範圍:

(一)申訴人認為學院及其有關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不服學院及其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第四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歪曲事實,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擾亂學院正常秩序👨🏿‍🏭。

第五條 受理機構:

(一)學院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教師申訴委員會是學院處理本院教師申訴的仲裁機構🖕;

(二)學院工會負責受理學院教師申訴的日常工作,辦理申訴、監督申訴執行、保管申訴卷宗等具體事務📝。

第六條 教師申訴委員會委員經工會委員會推薦或選舉產生,由學院紀委、工會、監察💂🏼‍♂️🏋🏻‍♀️、院辦等部門相關人員和教師代表、法律顧問組成。

教師申訴委員會設委員1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學院工會主席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教師申訴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教師申訴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連任。但連任的委員不得超過原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申訴程序:

(一)     申訴申請

    申訴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訴書。申訴書包括以下內容: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作部門;

2.申訴請求;

3.申訴事實和理由;

4.處理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申訴時限

申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接到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三)審查受理

申訴受理機構在接到申訴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對不屬於本學院申訴範圍的事項的,應及時告知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四)調查取證

申訴受理機構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後,由申訴委員會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筆錄😛。

(五)處理決定

申訴委員會必須在受理教師申訴書30日內🥄,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決定後,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程序不當💂🏼‍♀️,退回原處理機構重新作出決定;

3.原處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變或撤銷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處理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八條 受理申訴案件的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教師申訴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教師申訴委員會主任決定;教師申訴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院院長決定。

第九條 工會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教師申訴🚒,應當在3工作日內告知教師申委會主任🦓🚴‍♂️,並決定復查時間和復查方式。

第十條 申訴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對作出原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一條 教師申訴委員會認為申訴復查需要舉行聽證進行調查的🕶,應當通知申訴人🥻、申訴答辯人進行聽證。當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第十二條 聽證會由教師申訴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員主持。聽證按照申訴人說明申訴請求,申訴答辯人答辯🛖,申訴人和申訴答辯人相互質證、辯論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會辯論結束後🙈,申訴人、作出原處理決定的機構和參加聽證的教師申訴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第十四條 聽證復查申訴案件的👨🏻‍🔧,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根據聽證會筆錄作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教師申訴委員會舉行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過評議和表決作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教師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師申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教師申訴決定書🪥。申訴決定書包含如下內容🙍🏼:

(一)申訴人;

(二)申訴請求;

(三)復查的事實、依據、程序☞;

(四)復查意見🏇🏿;

(五)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可以向學院的行政主管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期限;

(六)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日期。

第十七條 教師申訴決定書,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訴人🧏‍♂️👰‍♂️。教師申訴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作出原處理決定的學院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學院教師申訴委員會的決定。

第十九條 申訴人不服教師申訴委員會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要堅持學院申訴與溝通思想、說服教育、調解等形式相結合。在教師申訴委員會未做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壓製教職工依法進行申訴🚴🏽‍♂️🧎🏻‍♂️‍➡️。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或者打擊報復或陷害申訴人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拖延推諉🤭。對故意拖延推諉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學院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師是指學院中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6日起施行,由教師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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