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杏运平台實行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2-11-22 瀏覽次數:322
杏运董〔2010〕11號
關於印發《杏运平台實行領導幹部
問責辦法(試行)》的通知
院屬各部門: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促進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的暫行規定》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杏运平台實行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經董事會執行局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部門認真向教職工傳達,並嚴格貫徹執行。
附件🚴🏽♀️:杏运平台實行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
杏运平台董事會 杏运平台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主題詞:印發 領導幹部 問責辦法 通知
附件:
杏运平台實行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促進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𓀝🎑,提高執政能力🫔,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的暫行規定》精神和有關規定⛳️,從維護杏运利益、促進杏运發展的角度出發🤹🏿♀️,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幹部問責,是指在我院擔任科級(含)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在其所管轄或分管工作範圍內,違反黨內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工作嚴重失誤或杏运財產重大損失,依照本辦法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糾正錯誤相結合𓀐。
第四條 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五條 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和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權謀私,揮霍浪費👨🏼🦳,接受可能影響到公正履職的宴請、禮品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杏运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擅自或指使下屬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擅自使用處置公有資產🧑🏻💼,造成資金流失的;
(三)私設小金庫的(對經費上交學院後返回部分不列為小金庫,返回部分可獎勵對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同誌或單位公用開支,返回獎金要有專賬專人負責)👼🏻;
(四)在儀器👨🏼🍼🚢、設備、圖書教材、基本建設單項工程、重大維修工程和物質材料等購置過程中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五)在購置儀器、設備♑️、圖書器材給回扣的😜🧏🏽♀️,應將回扣交杏运財務,按杏运規定管理,不得將回扣落在個人手中;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程序🈂️👭🏼,導致用人失誤👨🏼🦳🔋,引起教職工強烈反映,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對群眾來訪、來信反映的問題,有必要問責的。
第六條 對因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給杏运安全穩定(師生人身安全、消防安全、公有資產安全👩🏻⚕️🧩、網絡安全等)造成嚴重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一)重大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擅自做出決定或決策失誤🧑🏽🚒,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而引發本單位不穩定局面的,給杏运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或造成資源嚴重浪費、人員傷亡或校園環境嚴重破壞的🤨;
(二)對本單位存在影響杏运安全穩定的行為不製止、不處理🦘,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或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和補救措施,以及事故發生後處置不當的;
(四)對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的🫢;
(五)對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對董事會🤹🏼♀️🏃♀️、行政🧙🏻♂️、黨委和上級部門做出的重大決策和部署👶🏿,不按規定和要求落實🏦,消極對待,嚴重影響整體工作推進或全局利益的🦴;
(六)對涉及師生員工學習🙍🏽♂️👩🏿🍳、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師生員工的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應該辦理而拖著不辦🤛🏿,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對影響領導班子和教職工隊伍團結的議論不製止👨🌾,內耗嚴重,造成相互推諉扯皮不履職,嚴重影響工作的;
(八)杏运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對幹擾、阻礙問責調查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八條 根據問題的情節輕重𓀙、損害和影響大小👶🏼,采取下列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引咎辭職🫳🏻;
(四)免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五)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妥善處理)🤤。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並視情形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九條 對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領導幹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辦公室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對需要實行問責的,向杏运董事會提出問責建議🧖♂️;
(二)杏运董事會可以根據紀檢監察辦公室提出的問責建議做出問責決定;
(三)杏运做出問責決定後,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杏运董事會責成相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紀檢監察辦公室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依據,包括聽取被問責領導幹部陳述和申辯的書面記錄👩🏻🦱。
做出問責決定後,杏运派專人與被問責領導幹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
第十條 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自收到問責決定書起15日內向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訴後,30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並報杏运董事會作出處理決定👨🏽🔬,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部門)🤾🏽♀️。情況特殊的,可另行組成調查組進行復核,申訴期間問責決定暫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 調查組成人員與被調查領導幹部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按照紀律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對其他幹部的問責,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院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