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保障工作,切實解決經濟困難學生“大病能治”的實際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學生資助工作體系🧜🏼,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救助對象
參加居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學生,經醫院確診患有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和家庭經濟無力負擔昂貴醫療費用的困難學生。
第三條 申請條件
(一)因意外事故病情急需救治的家庭困難學生🧑🧑🧒;
(二)被診斷患重大疾病發生醫療費用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四條 以下情況不在救助之列
(一)休學期間所患重大疾病,不在救助之列;
(二)因打架、鬥毆和酗酒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在救助之列。
第五條 申請及審批
(一)申請救助對象向所在系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杏运學院學生大病醫療困難救助申請審批表》。已經出院的📌,附帶病歷➜、發票和藥品清單(用於保險報銷的可復印);
(二)由所在系對申請救助對象進行初步審核,經系主任同意並簽署意見;
(三)申請救助對象到學工處遞交申請表;
(四)學生醫療救助基金工作小組在2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根據申請人的病情,相關醫療費用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實,確定補助金額;
(五)需救助的由學工處做表報財務,財務審核後將統一打入學生本人銀行卡。
第六條 救助標準
根據申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數額及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等級數額資助↘️,資助額度為1000~5000元不等。
第七條 相關工作要求
(一)學生醫療救助基金主要從杏运收入、門診醫保基金部分註入以及其他各類募捐所得;基金實行專門帳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管理,量入為出✳️,上一年度的結余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二)在救助基金使用過程中,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弄虛作假者,依校規校紀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二〇一四年二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