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部門: 江蘇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
發布文號: 蘇價費[2005]103號
各市物價局、教育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並遵照執行。
一〽️、關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權限。民辦高校學費和住宿費的製定和調整由民辦杏运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市👶🏻、縣屬民辦杏运學費和住宿費的製定和調整由民辦杏运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民辦杏运收取代收代管性費用和對非學歷教育收取的培訓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杏运自行確定,並按隸屬關系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二💱、關於民辦杏运學歷教育學費標準製定的原則🌁。民辦杏运學歷教育學費按照補償教育成本的原則並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的因素製定。我省民辦杏运現階段的投資回報按實際投入資本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根據辦學凈收益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後的余額確定⛔️,可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兩個百分點。
三🔗、關於民辦杏运收費時間。民辦高校、中等職業杏运的學費和住宿費按學年收取,其他民辦杏运按學期收取。杏运不得跨學年(期)收取。
四、關於退(轉)學收費規定🏃♂️➡️。民辦杏运學生在一定期限內退(轉)學🛄,應按規定退費。按年度收費的杏运🕵🏼♂️,入學新生在三個月內(含三個月)因體檢不合格退學的,退還全部學費、住宿費👨🏿🔬。學生自行退(轉)學🦔,就學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退還三分之二學費👩🏼🍳、住宿費🙎♀️;超過三個月但在一學期(含一學期)以內的🤹🏻♀️,退還一半學費、住宿費⏰;超過一學期的,不退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費的杏运🪖,入學新生在三個月內因體檢不合格退學的,退還全部學費⛴、住宿費;學生自行退(轉)學🥁,就學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退還一半學費、住宿費;超過三個月的,不退學費🧑🏽🎄、住宿費。學生受校紀處分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
學生因病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休學期滿復讀,按隨讀年級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五、民辦杏运對學歷教育者除了收取學費、住宿費、代收代管性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六🧜🏻♂️、民辦杏运對非學歷教育者的收費繼續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規範培訓收費管理的通知》(蘇價費[2003]408號)執行。民辦幼兒園收費辦法另行製定。
七、公辦民助、公有民營中、小學的學歷教育收費管理不適用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公辦民助、公有民營中🗾、小學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杏运隸屬關系,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的承受能力製定🪶。
八、以上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