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运職業技術學院創收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各單位和廣大教職工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學校現有資源積極開展創收活動,提高杏运辦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改善辦學條件🪞,增加教職工收益。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創收,是指杏运各單位或個人(團隊)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學、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經杏运同意利用杏运資產✅、資源開展學歷教育、各類技術技能培訓及資格考試🙋🏼♂️、房產場地出租🏋🏻♀️、橫向科研、技術咨詢及服務🔤、理財等工作職責之外的活動。
第三條 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杏运統籌,單位負責;盤活資產,統一管理ℹ️,合理分配🤰🧙🏿。
(二)充分挖掘內部潛力, 利用杏运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服務,促進杏运事業發展,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杏运將創收收入歸杏运的部分🤽🏿♀️,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用於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三)遵紀守法👨🏽⚖️,強化成本核算意識,註重資產的保值增值🧑🎤。設立財務專項科目,實行創收經費“收支兩條線”,對違反財務規定、設立小金庫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二章 創收來源及收費分配
第四條 創收經費全部進入杏运財務統籌管理。為鼓勵創收的積極性⇨,根據不同類別項目🍗,經有關審批程序,實行杏运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合理分配🤹🏽。
第五條 創收項目及分配比例:
(一)“專接本”或“獨立本”學歷教育
系院開展“專接本”或“獨立本”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專科階段所收學費全部歸杏运所有🧞🐻;本科階段的收費除去向聯辦院校繳納有關費用外🛞,其余部分按杏运40%(其中教務處管理費占2%,財務處核算費占1%)💈、承辦系院60%的比例進行分配。教學、管理等費用由承辦系院收入列支☑️。學生住宿費全部歸杏运。
該項目分管單位為教務處,承辦單位為各系院。
(二)學生校外實習
企事業單位支付的實習組織、管理費(不包含企業支付給學生本人的實習報酬)☝️,按照杏运30%、 系院70%的比例進行分配。
該項目分管單位為教務處🚵♀️,承辦單位為各系院。
(三)各類非學歷教育的培訓、輔導班等項目
利用杏运師資、相關設施設備⌚️、實訓場地、鑒定基地等資源在校內舉辦或承接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開設輔導班(不包括因承接培訓、舉辦輔導班而單純性的場地租賃,單純性場地租賃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款相關規定執行)所收取的費用👩🏿🎓,按照杏运20%👱🏿♀️、 系院80%的比例進行分配。教學、管理等費用由承辦單位在收入中列支🩷。需租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按照杏运60%、承辦單位40%的比例進行分配(其中後勤保衛處管理費占10%)。
該項目分管單位為教務處,承辦單位為各系院🤙🏿、具備開展培訓及開設輔導班資質的部門及個人(團隊)🤷🏿。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團隊)以杏运名義🧑🏼🚒,在校外舉辦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輔導班✪,一經證實🧈,從嚴處罰(處罰措施包括扣發工資、績效和行政處罰等)。
(四)職業技能鑒定
職業技能鑒定收入按照杏运20%、承辦單位80%的比例進行分配🍧。
該項目分管單位為教務處💔,承辦單位為系院、部門或個人(團隊)👳🏼♀️。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需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獲批後方可實施👐🏿。
(五)網絡使用費
網絡使用費收入按照杏运95%👩🎓、承辦單位5%的比例進行分配🖱。
該項目承辦單位為圖文信息中心。
(六)文體館👴、運動場
文體館、運動場對外出租費用按照杏运20%歸🫑、承辦單位80%的比例進行分配。文體館所產生的水電費、小型維修費由承辦單位承擔。
該項目承辦單位為體育運動委員會。
(七)杏运房產出租
杏运食堂(不包括大學生創業園)檔口、超市場地出租收入按照杏运98%💟🧃、承辦單位2%的比例進行分配。清潔費、管理費👆🏻、水電費、物業費等所有費用由租賃方承擔。該項目承辦單位為後勤保衛處。
教室、宿舍樓等場所出租收入按照杏运90%、承辦單位10%的比例進行分配。清潔費、管理費🎴、水電費、物業費等所有費用由租賃方承擔🧚🏽♂️。該項目承辦單位為後勤保衛處📵。
內部招待所收入按照杏运20%,承辦單位80%的比例進行分配。該項目承辦單位為後勤保衛處⛵️。日常管理所產生的費用由承辦單位收入列支。
報告廳、主南二、室外場地(不包括運動場)租賃收入按照杏运90%👰🏽♂️、承辦單位10%的比例進行分配。該項目承辦單位為學院辦公室。
(八)生產經營活動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團隊)利用杏运房產🆗🏪、設備設施等資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承擔杏运平台學生實訓教學任務的,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團隊)據實承擔水電費及物業費。
杏运收取一定的資產折舊費🗺。資產折舊費按照杏运50%、承辦單位或個人(團隊)50%的比例進行分配(教務處占5%的管理費和材料耗損費)👆🏽。
該項目分管單位為教務處,承辦單位為各系院或個人(團隊)。
(九)杏运停車場地收費
杏运場地停車收入按照杏运20%、承辦單位80%的比例進行分配⇾。
該項目承辦單位為後勤保衛處。相關設備采購及維護費用由承辦單位自負🐁。
(十)橫向科研、技術咨詢服務
杏运各單位或個人(團隊)以杏运名義對外開展橫向科研項目、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橫向科研經費按照杏运10%、承辦單位或個人(團隊)90%的比例進行分配🫸🏽。
該項目分管單位為高教所♘,承辦單位為各系院、部門或個人(團隊)。
(十一)資金理財收入
利用杏运資金進行理財所獲取的收益🤹🏼♀️,按照杏运97%、承辦單位3%的比例進行分配👩🏿🚀🏃♀️➡️。
該項目承辦單位為財務與資產管理處🩹。
第六條 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的承包單位,按照與杏运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以上未盡事宜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章 有關管理要求
第八條 杏运領導根據職責分工範圍對創收工作負責。杏运財務與資產管理處是杏运資產管理和創收工作的主管部門𓀏,各分管單位👈🏻、承辦單位應按照杏运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做好相關創收工作。
第九條 創收項目必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執行☹️。各單位不得擅自設立項目,隨意收支,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條 創收項目涉及的協議、合同或具有合同(協議)性質的各類文件,須按照《杏运職業技術杏运合同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履行審核、審批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創收項目的相關協議🤹🏻♀️🧍🏻♀️、合同🖐🏿、請示報告、領導批示、會議紀要等資料由承辦部門和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分別留存。
第十二條 創收收入納入杏运統一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配比例經審批後予以分配。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財務與資產管理處必須認真核定收入來源和支出渠道🏮🧑🏻💻,嚴禁以各種名義將杏运正常經費收入轉為創收性收入🧝🏻♀️,或把應在創收收入中列支的費用轉到杏运經費中開支💩🫸🏿。各單位或者個人(團隊)尚未核報的資金留存財務與資產管理處代管。
第十三條 創收項目承辦單位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加強項目過程監督和管理,保證創收項目合法合規運行,杜絕損害杏运利益或聲譽的情況發生🧑🏽🏭。
第十四條創收項目承辦單位在每學年結束前向本單位教職工公布年度創收收入及支出情況。創收項目承辦單位應主動定期與財務與資產管理處核對賬目💇🏻♂️💅🏿,財務與資產管理處應與各承辦單位及時溝通創收項目經費使用情況✋🏻🧅,並定期向相關領導匯報🧗🏼♀️。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財務與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杏运平台
2019年1月4日